廢田方墾草,新柘未成陰
出自唐代呂溫《道州弘道縣主簿知縣三年頗著廉慎秩滿…赴衡州題其廳事》:
為理賴(lài)同力,陟明非所任。
廢田方墾草,新柘未成陰。
術(shù)淺功難就,人疲感易深。
煩君駐歸棹,與慰不欺心。
注釋參考
田方
宋神宗 熙寧 五年頒行方田制;以東西南北各千步,當(dāng)四十一頃六十六畝一百六十步為一方,按地之肥瘠分五等以定其稅。田方,一方之田。《宋史·食貨志上二》:“凡田方之角,立土為埄,植其野之所宜木以封表之。有方帳,有莊帳,有甲帖,有戶(hù)帖;其分煙析產(chǎn)、典賣(mài)割移,官給契,縣置簿,皆以今所方之田為正?!眳⒁?jiàn)“ 方田法 ”。
墾草
開(kāi)墾荒地?!豆茏印ば】铩罚骸皦ú萑胍兀偻辆鬯??!薄稇?zhàn)國(guó)策·秦策三》:“ 大夫種 為 越王 墾草創(chuàng)邑,辟地殖穀?!薄渡叹龝?shū)·更法》:“于是遂出《墾草令》?!?/p>
呂溫名句,道州弘道縣主簿知縣三年頗著廉慎秩滿…赴衡州題其廳事名句。注釋由系統(tǒng)生成,僅供參考