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改變的兌運法。 明 宣德 年間所行兌運法規(guī)定: 江南 糧戶運糧到 瓜洲 、 淮安 、 河南 糧戶到 小灘 , 山東 糧戶到 濟寧 等倉交兌。施行后官軍既多勒索,糧戶仍須自運。 成化 七年 應(yīng)天 巡撫 滕昭 命令運軍到 江南 水次兌運;十年,原交 淮 、 徐 、 臨 、 德 四倉支運漕糧,也改在水次交兌,稱為“改兌”。又稱長運。